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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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葫芦岛市云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建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葫芦岛市云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7月4日起按月利率7‰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52元,由被告葫芦岛市云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7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