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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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苏州一世明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一世明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6万元,并支付相应欠息(1、利息:自2019年7月21日起至2019年7月26日止以本金24.6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0475%计算;2、罚息:自2019年7月27日起至2019年10月18日止以本金24.6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07125%计算;自2019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22.6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07125%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69) 二、被告***对被告苏州一世明光学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对被告苏州一世明光学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余额14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95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515元,由被告苏州一世明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至本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69)。原告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