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地区分公司
新疆中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2019)兵0302民初454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六项;

二、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2019)兵0302民初454号民事判决第二、五项;

三、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退还被上诉人***履约保证金880000元、农民工保证金177706元;上诉人新疆中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396元(***预交),由被上诉人***承担5052元、被上诉人***承担1834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958元(新疆中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由上诉人新疆中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2747元,被上诉人***承担621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5-18
发布日期 202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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