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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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地区分公司 新疆中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2019)兵0302民初454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六项; 二、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2019)兵0302民初454号民事判决第二、五项; 三、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退还被上诉人***履约保证金880000元、农民工保证金177706元;上诉人新疆中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396元(***预交),由被上诉人***承担5052元、被上诉人***承担1834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958元(新疆中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由上诉人新疆中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2747元,被上诉人***承担621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5-18 |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