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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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天狮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苏州市阳澄湖城乡一体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今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第五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今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1645797.41元并偿付逾期付款利息(以工程款1645797.4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标准,自2017年11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2)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961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24612元,由被告苏州今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自愿垫付,本院不再退回,被告苏州今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03-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