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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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海阳龙翔大厦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山东海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付坐落于海阳市凤城镇驻地的海房权证东村字第011780号和海房权证风城镇字第××号房产及海国用(2005)字第21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被告海阳龙翔大厦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山东海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上述第一项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并承担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相关费用。 案件受理费269819.7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海阳龙翔大厦餐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8 |
| 发布日期 | 2020-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