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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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 海阳市广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山东润成汽车销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与被告***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借款本息319654.39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7月15日)及律师代理费18800元,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仍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给原告; 三、被告海阳市广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山东润成汽车销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要求依法确认对被告***所有的位于山海阳光.名苑阁12号楼2单元1004号住房享有抵押权和对被告***房屋拍卖后的价值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88元,保全费2220元,由被告***、海阳市广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山东润成汽车销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