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苏州阳澄湖生态休闲旅游有限公司 苏州相城阳澄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搬离原告苏州阳澄湖生态休闲旅游有限公司位于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旅游集散中心(莲花岛大码头)停车场西北角的房屋。 二、被告***支付原告苏州阳澄湖生态休闲旅游有限公司从2016年7月1日起至实际搬离之日止、按每年20000元标准计算的房屋占有使用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苏州阳澄湖生态休闲旅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01***201325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8元,由原告负担25元、被告负担373元(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自愿垫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3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9-05-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