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郑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 郑州佳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州佳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交纳2017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5358.69元。 二、驳回原告郑州佳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3-31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