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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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唐山市嘉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三友志达钙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2015年3月30日原告唐山市丰南区丰天钢模板出租站作为出租方(甲方)与被告唐山市嘉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友项目部作为租用方(乙方)签订租赁合同于2018年8月20日解除。 二、被告唐山市嘉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唐山市丰南区丰天钢模板出租站租赁费人民币401614.93元。 三、被告唐山市嘉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未退还租赁物,包括:2米钢管60根,4.5米钢管52根,6米钢管1603根,接头4267个或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给付折价款人民币363165元。 四、被告***、***对上述二、三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448元,由被告唐山市嘉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