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大唐物流有限公司 钱江弹簧(北京)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代理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钱江弹簧(北京)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大唐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货物运输代理费一百四十二万四千九百九十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二、被告钱江弹簧(北京)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大唐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一百四十二万四千九百九十七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止,自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三、驳回原告北京大唐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钱江弹簧(北京)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八千八百一十二元、保全费五千元由被告钱江弹簧(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