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津和平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嘉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20)鲁0911民初656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843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以843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至付清欠款之日止);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54元,由原审被告***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08元,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5-21 |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