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成都云白环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四川省华检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成都艾米丽木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成都云白环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成都艾米丽木业有限公司支付活性炭更换费用47040元;

二、被告成都云白环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成都艾米丽木业有限公司支付迟延交货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4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的标准,从2017年3月19日起计算至2017年4月30日止;

三、驳回原告成都艾米丽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57元,由原告成都艾米丽木业有限公司负担3057元,被告成都云白环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该费用原告已垫付,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9
发布日期 202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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