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浙江兴南链条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益南链条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兴南传动科技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杭州亿达化纤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浙江兴南链条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991936.6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浙江兴南链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利息人民币8859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浙江兴南链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罚息人民币11708.36元(暂计算至2019年5月5日,此后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83%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对被告杭州兴南传动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杭萧工商抵登字[2018]第74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的动产在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杭州兴南传动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益南链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亿达化纤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额保证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446元,由被告浙江兴南链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兴南传动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益南链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亿达化纤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浙江兴南链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兴南传动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益南链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亿达化纤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
发布日期 202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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