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泸州筑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93910.35元。

上述裁定保全的财产以实际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为准,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可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前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泸州筑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超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0-1-16
发布日期 202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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