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泸州筑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93910.35元。 上述裁定保全的财产以实际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为准,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可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前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泸州筑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超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1-16 |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