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兴宾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兴宾支行与被告***于2011年8月1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二、被告***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兴宾支行归还借款本金72878.58元及利息1078.32元(利息暂算至2019年6月30日,之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至贷款还清日止);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兴宾支行对被告***用于抵押的来宾市兴宾区凤凰新城X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8元,公告费560元,共计2208元,由被告***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2-13
发布日期 202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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