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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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汉市佳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11727497号、第11727503号、第8299448号商标权的行为,即立即销毁或清除相关侵权标识及装潢;

二、被告广汉市佳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40000.00元;

三、驳回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

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广汉市佳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7
发布日期 202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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