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宏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靖边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陕西宏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5日签订的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由被告陕西宏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购房款1144807元及其利息(自2016年8月25日至2019年8月2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03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陕西宏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24 |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