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维奥健康科技(成都)有限公司
新泰市康泽医药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9民初168号

原告:维奥健康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薛洋,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淏,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泰市康泽医药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韩秀娟。

原告维奥健康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泰市康泽医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原告维奥健康科技(成都)有限公司在本院2020年5月16日向其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维奥健康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5-25
发布日期 202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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