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德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新疆昌吉方汇水电设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 法院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新疆昌吉方汇水电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德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18日签订的《订购商业写字楼协议》; 二、被告新疆德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新疆昌吉方汇水电设计有限公司订购款4500000元; 三、被告新疆德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支付原告新疆昌吉方汇水电设计有限公司利息1929375元,并承担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45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950元,由原告新疆昌吉方汇水电设计有限公司承担3547元,由被告新疆德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84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18 |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