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功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高境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上海功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碟中碟餐饮管理(浙江)有限公司就上海市宝山区一二八纪念路XXX号XXX楼XXX室房屋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解除原告上海功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碟中碟餐饮管理(浙江)有限公司就上海市宝山区一二八纪念路XXX号XXX楼XXX、XXX、XXX、XXX、XXX室房屋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三、被告碟中碟餐饮管理(浙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功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租金及物业费共计426,402.32元; 四、原告上海功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收取的租赁保证金121,523.28元,不再返还; 五、驳回原告上海功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90元,由原告上海功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4元,被告碟中碟餐饮管理(浙江)有限公司负担4,6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31 |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