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功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高境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上海功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碟中碟餐饮管理(浙江)有限公司就上海市宝山区一二八纪念路XXX号XXX楼XXX室房屋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解除原告上海功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碟中碟餐饮管理(浙江)有限公司就上海市宝山区一二八纪念路XXX号XXX楼XXX、XXX、XXX、XXX、XXX室房屋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三、被告碟中碟餐饮管理(浙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功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租金及物业费共计426,402.32元;

四、原告上海功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收取的租赁保证金121,523.28元,不再返还;

五、驳回原告上海功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90元,由原告上海功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4元,被告碟中碟餐饮管理(浙江)有限公司负担4,6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3-31
发布日期 202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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