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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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第二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神木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伤残赔偿金65994元、误工费20006元、护理费1800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计12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神木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38064.59元、二次手术费1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40元、营养费3600元、法医鉴定费2200元、误工费42694元,合计99598.59元。 三、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2元,减半收取591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担负296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神木支公司担负2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