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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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化市人民医院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遵化市中医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遵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43400元; 二、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1356.36元; 三、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159006.68元(165006.68元-6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63元,减半收取2231.5元,由原告***负担53.5元,由被告***负担2153元,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