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贷款本金135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贷款利息6980.64元、罚息6359.07元、复利37.23元【暂算至2019年9月2日,此后罚息、复利按案涉《温州银行自然人借款合同》的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时,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有权对被告***、***名下坐落于杭州市的房产进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最高债权余额213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对被告***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在最高债权余额149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7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853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535元,由被告***、***、***负担。 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