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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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里恒信众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 凯里市平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车辆运营损失4116.8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若义务人未按照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在上诉期内直接向上级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应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4-29 |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