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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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广泽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借款本金17899434.25元,利息、逾期利息、复利2925214.03元,合计20824648.28元(本息计算至2017年9月20日),自2017年9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产生的逾期利息、复利仍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 二、被告山东通达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阳市军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最高限额18000000元范围内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对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对被告山东通达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办理抵押权登记的位于山东省海阳旅游度假区东京路东、凤阳路北证号海国用(2011)第4026号项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92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山东广泽贸易有限公司、山东通达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阳市军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4-15 |
| 发布日期 | 2020-06-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