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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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兆瑞建筑装饰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借款本金17700000元,利息2613244.84元,合计20313244.84元(本息计算至2017年9月20日),自2017年9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产生的逾期利息、复利仍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 二、被告***对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对被告海阳市军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办理抵押权登记的位于山东省海阳市旅游度假区凤凰路北、东京大道西证号【海国用(2005)字第216号】土地使用权和证号海房权证度假区字第(201100280、20××81、20××51、20××56、20××48、20××58、20××70、20××72、20××77、20××05、20××06、201300408)号项下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36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山东兆瑞建筑装饰安装有限公司、海阳市军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3-5 |
| 发布日期 | 2020-06-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