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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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驰富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19)黔0523民初342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即“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车上乘客责任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0,00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19)黔0523民初342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由被告***、重庆驰富运输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373,607.02元(被告***垫付的40,000.00元,在赔付时予以扣除)”; 三、由被上诉人***、重庆驰富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连带赔偿上诉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805818元; 四、驳回上诉人***、***、***、***、***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200元,由上诉人***、***、***、***、***负担200元,被上诉人***、重庆驰富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360元,由上诉人***、***、***、***、***负担360元,被上诉人***、重庆驰富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2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3-21 |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