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京卡莱德汽车照明系统有限公司
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南京卡莱德汽车照明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所欠货款297951.45元,以及该款中184092.99元自2018年10月23日起、113856.46元自2018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09元,减半收取3054.5元,诉讼保全费2028元,合计5082.5元,由原告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1082.5元,由被告南京卡莱德汽车照明系统有限公司负担4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10
发布日期 201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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