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阳神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新野鹏翔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淅川县太极湖食品有限公司
南阳菊荣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淅川县太极湖食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内乡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48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代偿的48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9月30日起计算至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南阳神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新野鹏翔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所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南阳神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新野鹏翔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淅川县太极湖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00元,由被告淅川县太极湖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6
发布日期 202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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