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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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南阳神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新野鹏翔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淅川县太极湖食品有限公司 南阳菊荣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淅川县太极湖食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内乡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48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代偿的48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9月30日起计算至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南阳神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新野鹏翔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所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南阳神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新野鹏翔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淅川县太极湖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00元,由被告淅川县太极湖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