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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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对被告龙口市汇通物流有限公司、龙口市泰昌经贸有限公司、龙口市兴隆贸易有限公司、龙口市蓝牙数控装备有限公司、龙口新一洲商贸有限公司、龙口市龙马特钢有限公司、***、***、***、***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1500万元冻结。 二、解除对登记在被告***名下、坐落于龙口市嘉元商住区的以下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查封:(1)107铺,房证号:201416964,面积:51.59平方米;土地证号:龙国用(2005)第0244号,面积:25.79平方米。(2)132铺,房证号201416966,面积:51.59平方米;土地证号:龙国用(2005)第0245号,面积25.79平方米。(3)133铺,房证号:201416968,面积54.86平方米;土地证号:龙国用(2005)第0246号,面积27.43平方米。(4)135铺,房证号:201416981,面积:54.86平方米;土地证号:龙国用(2005)第0247号,面积27.43平方米。(5)136铺,房证号:201416983,面积:51.59平方米;土地证号:龙国用(2005)第0248号,面积25.79平方米。(6)137铺,房证号:201416984,面积:51.59平方米;土地证号:龙国用(2005)第0249号,面积25.79平方米。(7)138铺,房证号:201416985,面积:51.59平方米;土地证号:龙国用(2005)第0250号,面积25.79平方米。(8)139铺,房证号:201416976,面积:51.59平方米;土地证号:龙国用(2005)第0251号,面积25.79平方米;(9)140铺,房证号:201416975,面积:51.59平方米;土地证号:龙国用(2005)第0252号,面积25.79平方米。(10)141铺,房证号:201416973,面积:51.59平方米;土地证号:龙国用(2005)第0253号,面积25.79平方米。(11)142铺,房证号:201416974,面积:51.59平方米;土地证号:龙国用(2005)第0254号,面积25.79平方米。(12)143铺,房证号:201416965,面积:51.59平方米;土地证号:龙国用(2005)第0255号,面积25.79平方米。(13)145铺,房证号:201416986,面积:51.59平方米;土地证号:龙国用(2005)第0256号,面积25.79平方米。(14)146铺,房证号:201416963,面积:51.59平方米;土地证号:龙国用(2005)第0257号,面积25.79平方米。(15)147铺,房证号:201416967,面积:51.59平方米;土地证号:龙国用(2005)第0258号,面积25.79平方米。(16)148铺,房证号:201416972,面积:51.59平方米;土地证号:龙国用(2005)第0259号,面积25.79平方米。(17)149铺,房证号:201416971,面积:51.59平方米;土地证号:龙国用(2005)第0260号,面积25.79平方米。(18)150铺,房证号:201416969,面积:51.59平方米;土地证号:龙国用(2005)第0261号,面积25.79平方米。(19)151铺,房证号:201416970,面积:53.31平方米;土地证号:龙国用(2005)第0262号,面积26.65平方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21 |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