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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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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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鑫盛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欠款55,000.00元;并以本金55000.00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支付利息,自2014年4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鑫盛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垫付款60,090.00元;并以本金60,090.00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支付利息,自2014年6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对上述一、二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2.00元,公告费56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