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州亿丰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州亿丰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租金62716元; 二、被告青州亿丰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具体数额为:自2018年8月1日起,以1567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的三倍,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至,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三倍,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自2019年2月1日起,以1567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的三倍,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至,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三倍,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自2019年8月1日起,以1567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的三倍,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至,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三倍,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自2020年2月1日起,以1567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三倍,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 三、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4元,由被告青州亿丰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13 |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