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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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成都优度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123089.49元; 二、驳回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1元,由成都优度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垫付,由成都优度物流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8-16 |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