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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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9)浙0327民初839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9)浙0327民初8399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及受理费负担部分;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损失29000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4-30 |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