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福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福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福斯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浙江福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福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律师代理费30000元(截至2019年7月25日止的利息为87237.48元、罚息为130856.22元,自2019年7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按贷款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浙江福斯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福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浙江福斯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福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浙江福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60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福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8元,由被告浙江福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福斯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57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21
发布日期 202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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