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东莞市翔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岗支行 深圳市金润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莞市翔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金润能源材料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18353元及违约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19年10月29日起计至清偿之日);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38元,由被告东莞市翔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712元,原告负担2226元。上述费用原告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2 |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