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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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损害公司利益纠纷 |
| 法院 |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丰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损失1408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丰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损失176000元; 三、驳回原告安徽丰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34元,减半收取11717元,由原告安徽丰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950元,由被告***负担787元,由被告***负担9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07 |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