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成都鹏伟实业有限公司 四川省和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成都鹏伟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中国人民解放军78007部队办理位于高新区房屋不动产权证明; 二、成都鹏伟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人民解放军78007部队支付逾期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违约金18100元; 三、驳回成都鹏伟实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中国人民解放军78007部队负担11700元,成都鹏伟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67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60元,由成都鹏伟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这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8 |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