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武汉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晶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中晶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武汉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备款1295000元;

二、中晶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武汉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63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66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武汉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中晶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55元由中晶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费9285元由中晶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2-12
发布日期 202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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