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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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智多鑫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偿还截止至2019年10月31日到期的借款本息387687.3元及复息(复息以387687.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4.354‰的标准从逾期之日即2019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偿还2019年11月1日起未到期借款本金2227932.24元及利息(利息以2227932.2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4.354‰的标准从逾期之日即2019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湖北智多鑫劳务有限公司对被告***承担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的偿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湖北智多鑫劳务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就其承担份额有权直接向被告***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7456元,减半收取13728元,由被告***、***、***、***、湖北智多鑫劳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