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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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普兰店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13,050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67,05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94,100元、医疗费117,103元、后续治疗费14,000元、误工费17,897元、护理费7,200元,交通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0元、营养费9,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鉴定费3,725元,合计287,525元; 四、被告***对被告***承担的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05元,由原告***负担605元,被告***、被告***负担7,00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11 |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