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龙凤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龙凤支行清偿卡号为53×××65的信用卡截止2019年9月24日透支本金186102.61元、透支利息107349.97元,本息合计293452.58元;自2019年9月25日起滞纳金及透支利息,滞纳金以每月500元计算,透支利息以本金186102.61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龙凤支行清偿其2016年6月28日贷款截止2019年9月24日欠本金68939.19元、利息15338.59元,本息合计84277.78元;自2019年9月25日起利息,以本金68939.1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龙凤支行清偿其于2016年8月19日贷款截止2019年9月24日欠本金12万元、利息31221.29元,本息合计151221.29元;自2019年9月25日起利息,以本金1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12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龙凤支行清偿其于2016年8月29日贷款截止2019年9月24日欠本金6804.61元、利息1504.85元,本息合计8309.46元;自2019年9月25日起利息,以本金6804.6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龙凤支行清偿其于2016年9月29日贷款截止2019年9月24日欠本金7529.61元、欠利息1186.78元,本息合计8716.39元;自2019年9月25日起利息,以本金7529.6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8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六、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龙凤支行清偿其于2016年10月29日贷款截止2019年9月24日欠本金8266.31元、利息1299.9元,本息合计9566.21元;自2019年9月25日起利息,以本金8266.3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8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七、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龙凤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9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龙凤支行负担23元,由被告***负担46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3-6
发布日期 2020-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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