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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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梅县鑫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英山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所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英山支行截止2019年7月31日的借款本金109476元、利息24344.34元及自2019年8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所欠本金的利息。 二、如被告***、***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英山支行对被告***、***购买并抵押的奥迪牌小型轿车(发动机号240197,车架号LFV3A28KXC3053991)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黄梅县鑫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中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英山支行债权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36元,减半收取141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1 |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