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衢州博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开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824民初1053号之二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伟平,浙江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衢州博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558605973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衢州博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耀建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5-14 |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