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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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华民(天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中昌宏盛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 天津华锴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华锴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垫款本金2250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9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8%计算的罚息; 二、被告天津华锴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律师费10000元; 三、被告华民(天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天津华锴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并在承担给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华锴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725元,由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负担4725元,被告天津华锴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0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22 |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