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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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脑科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损失106098.1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等损失9338.5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76元,原告负担668元,被告***负担2608元;申请费22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的部分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至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05
发布日期 201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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