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上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宁波上嘉弘昇物流有限公司
上海马禄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宁波上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上嘉弘昇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付原告***医疗费38,882.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营养费3,600元、护理费2,400元、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518,20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误工费24,0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2,463元、衣物损失费300元、律师费5,000元,合计610,649.9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75元,减半收取计5,737.50元,由原告***负担1,172.90元,被告宁波上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上嘉弘昇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564.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12
发布日期 2020-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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