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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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赔偿款114571.03元及该赔偿款从2017年3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 二、被告***对上列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91.42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连带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2-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