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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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云南广电网络集团有限公司昭通分公司 浙江创亿光电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
| 法院 | 开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云南广电网络集团有限公司昭通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创亿光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235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以本金23500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482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385元,由被告云南广电网络集团有限公司昭通分公司承担,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