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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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 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 柳州环宇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1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被告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6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85元,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负担2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 |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